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性别友好制度

一、总则

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三知」或「本机构」)及所属项目的服务儿童、志愿者、员工、捐赠人等相关人员创造一个性别友好的环境,防止发生性不当行为,维护本机构及所属项目的公益价值,本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机构全体员工、实习生、志愿者与合作伙伴,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本机构有责任与义务基于平等尊重的原则,告知与普及本制度规定,并进行相应培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与本机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聘、招募、培训、馆内服务、对外联络等活动,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人际交往和社群活动,例如团建、年会、沙龙、聚会等)。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实践本制度时,应尊重多元性别平等,摒除性别刻板印象。

第五条 本机构对性不当行为「零容忍」。

第六条 本机构调查性不当行为个案时,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在性不当行为事件前后的选择,优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投诉报告中所涉及的投诉人、被投诉人身份信息仅供必要人员了解。

第七条 面对一切形式的性不当行为,没有人是局外人。

1)  面对性不当行为,明确拒绝、合理反抗、积极投诉是每一个人的合法合规权利;

2)  投诉受理人须根据本制度公正而积极地回应并处理性不当行为事件;

3)  面对性不当行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在不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情况下)进行干预以防止性不当行为,旁观者也有权作为见证人根据本制度第四章「投诉机制」报告;

4)  当事人开启投诉时,知情人、旁观者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为依据,主动为当事人作证,并积极配合调查过程中的取证工作;

第八条 面对一切形式的性不当行为,敏感一点也无妨。

1)  以当事人的感受为首要考虑因素,任何人都不应以自身主观看法否定当事人的感受;

2)  任何人都不得用「只是一些小动作」或类似理由淡化、忽视、打压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制定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性别友好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别友好委员会」)制定,经本机构理事会民主表决通过。

 

二、定义

投诉人

第十条「投诉人」是指在性不当行为事件中,遭受行为的一方。特殊情况下,投诉人未必是遭受行为的一方;例如:紧急机制中,投诉人替代遭受行为或疑似遭受行为的未成年人投诉。

 

被投诉人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是指在性不当行为事件中,被投诉施加行为的一方。

 

性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性不当行为」是一个总括性术语,包括一切形式被禁止的性别不友好行为。性不当行为包括所有被定性为性别歧视、性骚扰、性剥削、性虐待和性侵害行为,这些行为分别定义如下:

 

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 「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其在多元性别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性骚扰

第十四条 「性骚扰」一词指违反别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以不受欢迎的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别人讲述个人性经历、不受欢迎的称呼等;

2)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别人敏感部位,不适宜地展示身体隐私部位或在别人周围对自己做涉性的接触或抚摸;

3)以信息方式给对方发送或直接展示色情、挑逗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如微信、短信、邮件等;

4)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5)以跟踪、骚扰信息、寄送物品等方式持续对别人表达、传递含性暗示的内容;

6)其他性骚扰行为。

 

性剥削

第十五条 「性剥削」是指为性目的而实际或企图滥用弱势地位、权力差别或信任,包括但不限于从对别人的性剥削中获取金钱、社会或政治利益。

 

性虐待

第十六条 「性虐待」是指实际或威胁进行性性质的身体侵犯,无论是通过武力还是在不平等或胁迫的条件下。

 

刑法规定的性侵害

第十七条 「刑法规定的性侵害」,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三、性别友好委员会

职责

第十八条 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性别友好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别友好委员会」)负责:

1)组织、制定、修改、解释、评估制度,监督本制度实施;

2)组织培训、宣传教育;

3)受理、处理投诉。

 

构成

第十九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成员的性别比例应当与本机构的性别比例相当。

第二十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志愿者代表、一名机构员工代表、一名机构理事会成员代表。

 

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认同性别多元平等,对性别与性倾向均无偏见;

2)  有性别平等、性别多元、反性不当行为相关知识;

3)  能够认真、尽职调查本机构的性不当行为投诉。

 

选举、任期、职务调整与免除

第二十二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民主决定,选举会议与结果须进行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不设任期。

第二十四条 若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行职责,应当及时更换成员。

 

对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全体员工与实习生、志愿者、捐赠人,有权对性别友好委员会进行监督。如发现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言行、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向本机构理事会反映。

 

四、预防机制

方针:防重于治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采取「防重于治」的预防方针,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性不当行为。

 

风险摸排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或新志愿者签名认同本制度,同时意味着签署者已作出下列承诺:签署人未曾因性不当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或投诉举报,可以进入未成年人所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和图书馆进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志愿服务关系,却有能力对机构施加控制影响的人员(例如社会组织的理事、监事等),另行签订《性别友好承诺书》。承诺书将具有以下效力:

(一)承诺书作为机构与签署人的书面约定,对签署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签署人受本制度约束,包括配合上述调查流程;

(三)在调查结果显示存在性不当行为时,签署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若适用),并向当事人道歉;

(四)在调查结果显示存在性不当行为、且签署人拒绝道歉时,机构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适当通告行业中有业务关联的合作方。

第二十九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了解到与本机构相关的任何涉及性不当行为情况的信息或潜在风险后,须进一步排查其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处理机制。

 

合作方不歧视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本机构与外部机构、企业与个人达成合作意向时,如在合作中可能包含本制度所涉情形,应将本制度告知合作方,并在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中,确保合作方承诺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在微信公众号、机构官方网站或与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中明示投诉渠道,保证受益人、合作方和利益相关方均知晓投诉渠道。

 

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积极进行性别友好培训与宣传教育,包括「性别友好基础培训」与「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培训」:

 

性别友好基础培训

对象:本机构全体员工、实习生及志愿者

形式:新志愿者报名培训(必须),社群运营培训(线上或线下)

频次:至少每年一次

 

主要内容:

1)  了解性别平等、性别多元、性不当行为概念,增进性别多元平等、反性不当行为意识;

2)  了解性不当行为对服务对象、其他志愿者及工作人员的影响;

3)  了解性不当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了解本机构性别友好制度中的投诉程序。

 

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培训

对象:本机构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

形式: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任前培训(线上或线下)

频次:至少每年一次

主要内容:

1)  熟知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反性不当行为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刑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

2)  了解并掌握性不当行为的判别方式与有效证据类型;

3)  了解并掌握本机构性别友好制度,包括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4)  了解并掌握调查过程中以及调查前后所须撰写的文本与报告形式;

5)  了解并掌握创伤知情、积极倾听等社会工作价值观与方法论。

 

五、投诉机制

受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投诉受理原则为:

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避免二次伤害;

及时响应,充分调查,全程记录;

保密与回避,禁止报复。

 

受理渠道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受理渠道与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联络信息,在机构官网、志愿者社区等渠道公示。

 

机制选择

第三十五条 收到投诉后,由性别友好委员会确定处理投诉的方式,并与投诉人沟通;详见下述「非正式处理机制」、「正式处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如果涉及下列情况,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机制」:

1)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2)投诉人同意报警,或存在明显证据;

3)情况紧急,应立即禁止,或当事人心理状态非常不稳定;

4)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非正式处理机制

适用情形

第三十七条 非正式处理机制适用于轻微且首次(被投诉)的性不当行为。

1)轻微:由投诉人判断该等行为是否「轻微」;

2)首次:被投诉人是首次(被投诉)性不当行为。

 

受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非正式处理机制受理人员为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

 

受理时效

第三十九条  3 日(72小时)(含)内,性别友好委员会应向投诉人反馈初步调查结果,如被投诉人违规,则对其采取行为纠正措施。

 

结案标准

第四十条 非正式处理机制中,若投诉成立,被投诉人行为纠正,投诉人认可纠正结果,对结案无异议,方可结案。

 

结案时效

第四十一条 反馈初步调查结果后的 30 日(含)内,如被投诉人的行为已得到纠正,由投诉人书面通知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投诉在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收到该通知后结案。

 

机制变更

第四十二条 反馈初步调查结果后的 30 日(含)内,如被投诉人的行为未得到纠正,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应启动正式处理机制;在启动前,如投诉人未对是否结案(是否转为正式处理机制)进行书面通知,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应书面询问投诉人,以确认其是否希望启动正式处理机制。

 

正式处理机制 – 内部调查机制

适用情形

第四十三条 正式处理机制 – 内部调查机制适用于一切形式或程度的性不当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在确认使用正式处理机制 – 内部调查机制后,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受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正式处理机制 – 内部调查机制受理人员为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可联合第三方专业人士,组成本次性不当行为事件调查小组。

 

取证

第四十六条 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成员应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七条 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应当分别会见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证人分别了解情况、寻求证据。

第四十八条 与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会见的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等相关人士提前 2 个工作日提交《陪同人员申请表》并经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同意的,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陪同出席会见。陪同人员出席会见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会见内容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将以录音或书面记录方式留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人士的会面及其所陈述的内容。以书面记录方式留存的,与会人员应当签名确认该等内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可以视为有效证据。

 

受理时效

第五十一条 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经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方沟通,每次可延长 15 日。

 

异议与申诉程序

第五十二条 调查完结后,若投诉人、被投诉人接受调查结果,应就处理意见征得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同意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调查完结后,若投诉人、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查结果,则在 5 日内提交《异议申诉表》,进入申诉程序。5日内不提交的,视作放弃异议权,调查小组以本制度为根据,依照调查判决意见施行处置办法。

第五十四条 相关方提交 《异议申诉表》后,性不当行为调查小组须在 3日(72小时)内审阅《异议申诉表》并答复异议方。异议成立的,性别友好委员会须按照上述时效规范开展第二次调查;或经由异议方的同意,开启外部独立调查机制。异议不成立的,调查小组以本机制为根据,依照既有调查结果施行处置办法。

 

结案时效

第五十五条 反馈初步调查结果后的 30 日(含)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是否同意结案。

 

正式处理机制 – 外部独立调查机制

适用情形

第五十六条 正式处理机制 – 外部独立调查机制的适用情形为:

1)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机构内部调查结果提出异议,性别友好小组认为异议成立,并决定启动外部调查机制;

2)其他性别友好小组认为需要开启调查机制的情形。

 

受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正式处理机制 – 外部独立调查机制的受理人员为第三方机构或独立调查人员。

第五十八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在外部独立调查机制中的职责为:

1)参与受理投诉;

2)撰写《调查委托书》;

3)筛检、聘请外部独立调查人员/团队(下称外部调查方);

4)畅通与调查相关的沟通事宜,解答机构内外部与投诉相关的疑问,为调查提供支持;

5)根据外部调查方的调查判决意见,撰写《结案报告》;

6)根据外部调查方的调查判决意见,以本制度为根据,对相关涉事方施行处置;

7)不参与调查取证与决议过程中的任一环节。

 

第五十九条 筛检外部调查方时,性别友好委员会应参考以下标准:

1)该外部调查方熟知我国性别友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刑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与反性不当行为相关的法条;

2)该外部调查方有性骚扰、性别平等相关研究经验;

3)该外部调查方有处理性骚扰投诉或性侵犯案件的经验;

4)该外部调查方熟知性骚扰投诉处理的机制,包括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5)该外部调查方熟悉调查过程中以及调查前后所须撰写的文本与报告形式及规范;

6)该外部调查方须具备认真、细心、公正的品质;

7)该外部调查方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均无利益冲突;

8)该外部调查方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均无偏见。

 

受理时效

第六十条 判断适用外部独立调查机制后,性别友好委员会应在 15日内完成《调查委托书》并聘请外部调查方。

第六十一条 外部调查方的调查结果为最终调查结果。性别友好委员会须按照外部调查结果,以本制度为根据,对相关涉事方施行处置办法。

 

结案时效

第六十二条 反馈调查结果后的 30 日(含)内,性别友好委员会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是否同意结案。

 

紧急机制

适用情形

第六十三条 紧急机制的适用情形为:

1)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2)存在明显证据,建议投诉人直接报警;

3)情况紧急,应立即禁止,或当事人心理状态非常不稳定;

4)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受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紧急机制的受理人员为性别友好委员会,涉及犯罪或强制报告的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强制报告。

 

响应时效

第六十五条 紧急机制的响应时效为 24 小时内。

 

强制报告

第六十六条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可能受害或面临受害危险,符合《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所涉情形的,应当立即履行强制报告的法定义务,于情况允许的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公安等其它法定热线)进行强制报告,并同时向性别友好委员会报告备案。

 

紧急响应

第六十七条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可能遭受性不当行为,其情形符合本制度对性不当行为的定义,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尚未涉及的,或《意见》虽已涉及、但强制报告未获司法部门及时响应的,应当立即履行本机构内部紧急机制,于情况允许的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向性别友好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接到投诉适用于紧急机制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紧急响应:

1)召开性别友好委员会紧急会议;

2)组成2人紧急处理小组;

3)采取措施隔断被投诉人与可能受害人的接触;

4)为可能受害人提供应急心理支持。

 

暂停服务

第六十九条 无论是强制报告、还是内部紧急响应,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不当行为投诉一经进入紧急机制调查,应当先行暂停被投诉人与机构相关的工作和服务。被投诉人经调查确认不涉及性不当行为后,应当及时恢复其与本机构相关的工作和服务。

 

后续处理

第七十条 除上述应当报警的情形外,投诉人有权选择是否报警。

第七十一条 如投诉人选择报警,性别友好委员会为后续公安机关调查提供支持,处理时效以公安机关为准;如投诉人选择不报警,或已报警但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有效跟进,性别友好委员会协助投诉人变更至外部独立调查机制。

 

六、救助措施

心理支持

第七十二条 性别友好委员会在各项机制受理全程,为投诉人及可能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包括:

1)具有同理心、创伤知情的沟通方式,避免二次伤害;

2)如有需要,为投诉人及可能受害人对接专业心理支持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师),协助投诉人及可能受害人应对这段可能艰难的时期。

 

服务转介

第七十三条 如有需要,性别友好委员会为投诉人及可能受害人转介专业第三方服务;现有转介资源,详见附件《转介机构名录》。

 

七、处罚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于所有调查结果证明性不当行为属实的被投诉人、投诉不实的投诉人可适用如下处罚措施:

1)警告,可选口头或书面;

2)责令道歉,可选口头或书面;

3)责令重新学习性别友好行为规范等培训资料。

其中,对于不同身份的被投诉人、投诉人,还可适用如下处罚措施:

员工或实习生:

留岗查看、调岗、解除劳动/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列入机构黑名单;

志愿者:

暂停服务、除名、列入黑名单;

合作方:

暂停合作、更换合作对接人、终止合作。

 

八、有效性与解释权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4年5月20日起试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性别友好委员会所有。

 

附:北京三知第一届性别友好委员会成员名单